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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八 严禁跑风漏气

时间:2021-12-2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漫说 换届纪律“十个严禁”之八 严禁跑风漏气

  来源:延边大学

  8.严禁跑风漏气

  对泄露、扩散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信息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案是在换届中跑风漏气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所谓的“跑风漏气”,是指私自泄露换届人事安排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信息的行为。“跑风漏气”现象,虽然表面看起来事情不大,但它造成的影响很坏,危害很深。在领导班子换届中,选人用人工作关系干部个人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关系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对党组织有关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内部决定和考虑,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扩散,私自泄露换届中的人事安排和民主推荐、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事项,极易引起一些干部思想波动,不但会干扰换届工作的正常运转,搅乱正常的选人用人工作秩序,产生新的矛盾,同时还会扭曲干部任用导向,败坏选人用人风气,使得一些干部跟风跑、照着做,整天把心思用在找门路、跑关系上,败坏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消磨广大干部一心一意干事业、谋发展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工作的满意度,也会因“跑风漏气”问题的存在而大打折扣。这些不良现象,不仅影响了干部队伍的稳定,更败坏了党内的良好风气,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容。

  本案中,牛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换届纪律,自觉净化选人用人风气,但他却公器私用,在换届中跑风漏气、收买人心、收受贿赂,并结成了利益团伙,损害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态,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摘自《换届纪律手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第三十七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本期内容转载于公众号廉洁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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