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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期间不报到,缓刑依法被撤销

时间:2018-09-02    点击: 次    来源:法治网    作者:杨宗峰 张清厚 - 小 + 大

    法治网讯(通讯员 杨宗峰  张清厚) 被判缓刑的李某勇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申请,于2013年2月1日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勇的缓刑判决。

  李某勇系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湖塘村人,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费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2年5月8日李某勇转至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钱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李某勇自2012年10月13日开始就未按规定到矫正机关周报到、未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期间被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警告三次仍未改正。因李某勇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书面建议费县法院撤销对李某勇的缓刑。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勇在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钱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的法定要件。遂依法裁定撤销了费县法院(2011)费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中对李某勇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目前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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