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1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丛龙静 - 小 + 大
3月28日上午,延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延边州首例被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2018年10月27日,在珲乌高速上行驶的客车中,一名醉酒乘客殴打司机,导致车辆失控并与隧道墙壁发生碰撞,当时车上有28人,事故中除司机外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事件中的打人者3月28日当庭被依法宣判,获刑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酒后乘坐孙某驾驶的延吉至图们的大型营运客车,该车行至珲乌高速珲春方向73公里长安隧道内时,郑某因要求孙某在高速公路停车遭拒后,挥拳殴打孙某面部,造成客车失控与隧道墙壁发生碰撞,司机孙某面部受伤,该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郑某在正常行驶的客车内殴打司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67条第3 款之规定,审判长李柱善当庭宣判郑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庭审结束后,延吉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案案情进行了通报。 延吉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崔云峰表示,延吉市法院将对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严惩,希望广大乘客遇事要冷静处理,切莫在行驶中的车辆内发生争执或攻击驾车司机,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吉视通手机客户端 吉林广播电视台融媒体记者:丛龙静 通讯员:刘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