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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后聚餐犒劳员工 员工酒后身亡

时间:2019-09-0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对于物流人员来说,每年“双十一”之后的一段时间,是一年中最繁忙的时间。为了犒劳辛苦后的员工,安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组织多名员工聚餐,让人没想到的是,酒后一名员工不幸身亡。事发后,该员工家人将公司以及一同聚餐的人起诉至法院。近日,安庆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领导组织聚餐 酒后出事

  2018年11月19日15时许,安庆某贸易公司城市配送中心物流部长刘某与一主管商议因公司的“双十一”期间员工比较辛苦,组织当晚聚餐,刘某通过微信群发布聚餐通知。

  当晚18时30分,被邀人员陆续到达公司附近的饭店,19时许开始就餐。聚餐人员有刘某、程某等9人。席间除了3人没有喝白酒,其他6人均喝了白酒,聚餐总共饮用了3瓶白酒。聚餐持续到21时许,有过相互敬酒但没有强劝比拼。

  当晚聚餐刘某和程某喝得较多,出现醉态,由同事搀扶至公司的仓库,也是程某工作办公地休息照看。

  到了次日凌晨4时左右,留守人员去呼喊程某,但是程某没有反应,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程某被送至安庆市立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时许身亡。

  事发后,程某的家人将公司以及共同聚餐的其他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公司被判承担70%责任

  该公司称,刘某应该是通过小范围同事群通知,同时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因此,此事与公司无关,聚餐是私人活动,无证据证明刘某是代表公司行为或根据公司的指示行为,更不是履行工作职务或工作需要。

  饭局参与者辩称,事发当晚酒局的组织者是公司,从参与饭局的组成人员来看,均是公司部门员工,从饭局的组织及饭后买单看,刘某代表公司。公司未尽到监督和保障义务,因此,应该对此事负责。

  安庆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该公司对员工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考虑不周,单位组织安排的工作聚餐对饮酒未作限制,对突发情况未做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因此,该公司及聚餐人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

  法院认为,程某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熟知,在“双十一”物流高峰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加班加点,在这种情形下,对聚餐中大量饮酒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能预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一起聚餐且饮酒的人承担10%的责任,另外5%的责任由剩余人员承担。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该商贸公司赔偿57万余元,刘某等共同饮酒人赔偿8万余元,其他人共同赔偿4万余元。(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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