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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要务实管用

时间:2019-09-10    点击: 次    来源:法治网    作者:米易 - 小 + 大

       法治网特约撰稿人  米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上作出重要讲话时指出:“要发挥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约束村民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的行为,引导树立勤俭节约的文明新风”。

    去年年底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是首次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关于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全国性指导性文件。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村规民约等基层自治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了防止村规民约流于形式,村规民约要务实管用,规范村民们的行为,重构乡村道德,移风易俗,让村庄变得更整洁、民风变得更淳朴、精神生活变得更丰富,笔者认为,一是要明确村规民约的内容。约定事项不应面面俱到,针对目前比较突出一个或者几个事项进行约定。要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约定事项不能笼统表述,应明确到具体行为。二是明确执行工作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是执行村规民约的责任主体。村组干部是执行村规民约的具体责任人,全体村民和相关的单位、个人签订并履行村规民约所规定的义务。三是重视村规民约监督执行。村务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督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红白理事会、乡贤会等的作用,把本地“两代表一委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组织信任、群众公认的社会贤达组织起来,探索建立村规民约的执行机构。执行者在调解纠纷和处置违约现象时,应依靠自身社会威望,通过德行示范,劝导说服村民改正错误,让群众真心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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